南昌市会展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昌市会展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Nan Chang Convention and Exhibition Industri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CCE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南昌从事会议业、展览业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
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南昌地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打造“中国会展名城、中部会展高地”为己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组织行业国(境)内外交流和合作,促进南昌会展行业的全面提升、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昌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昌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湖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怀玉山大道1315号南昌绿地国际博览城中心B5后场。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参与政府有关会展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会展业利益相关的政府调查研究、决策论证,提出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二)协助政府有关单位对本市举办国际会议和各类展览会的年度计划及外省市单位来南昌举办国际会议和展览项目进行汇总和协调;
(三)协助政府有关单位开展会展业统计调查、组织评估、信息发布、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四)本市会展行业协调、项目申报代理;
(五)提供信息、认证、评估、招商、统计服务;
(六)制订行业规范,实行行业管理、行业协调,并做好行业服务工作,依法维护行业和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协助会员单位承接国际会议、国际来展、组团出国展申报项目;
(八)组织进行行业的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九)与国(境)内外会展行业协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十)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十一)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二)发展会员并定期举行本会会员会议;
(十三)组织讲座、研讨会,开展咨询、中介服务,编辑出版会讯、会报、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
(十四)开展对外宣传推介南昌会展业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简介(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简介(本人签章);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